close
志願服務獎勵辦法
志願服務獎勵辦法
內政部90年6月21日台(90)內中社字第9074669號令
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。
第三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,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(如附表一)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每年七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八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。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送冊,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。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 (如附表二) ,於九月底前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。
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中央主管機關或所屬之機關、機構、學校者,應逕予審查並造冊,於九月底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彙辦。
第四條 本辦法之獎勵,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辦理一次。
第五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:
一、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二、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三、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

志願服務獎勵辦法

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。
第六條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,以每人一次為限。
第七條 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,申請列入升學、就業之部分成績,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。
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toms25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